2019年6月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會議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草案強化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的責任,完善排污許可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利用固體廢物不得污染環境、損害人體健康。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處置量。
第五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固體廢物的產生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
第六條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固體廢物產生。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制定固體廢物科技專項規劃,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技支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課程納入中小學教育體系,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義務。
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工業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工業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按要求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產生、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固體廢物產生、轉移、利用、處置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上市公司應當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集中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開放,協助提高公眾環境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十四條 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