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家生態文明戰略的不斷深化,環保行業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但與此同時,國家對與環保密切相關的企業“危廢”的監管也呈現出了前所未有的高壓態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的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已作為刑法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被加以明確。不僅如此,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辦發[2015]57號)實施以來,首例由省級人民政府作為獨立原告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也因“危廢”的違法傾倒而起[1]。最終,盡管違法者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但由此給涉案河流及其沿岸的生態環境造成的嚴重破壞也是令人痛心。鑒于此,本文擬結合“危廢”管理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近年來“危廢”領域發生的典型案例對企業“危廢”的合規性管理涉及到的法律要點進行總結和歸納,以供存在“危廢”管理需求的企業參考。
一、“危廢”的概念及識別
1、何為“危廢”?
“危廢”,顧名思義,即危險廢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以下簡稱“《固廢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而根據現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修訂版)》[2](以下簡稱“《危廢名錄》”),危險廢物共分為50大類,129項,479種,且從物體形態上不局限于《固廢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固體廢物,還包括部分被列入名錄中的液態廢物,如一些高濃度的廢酸、廢堿等。
2、如何識別“危廢”?
鑒于危廢和普通固廢在收集、儲存、運輸、資質管理等方面的差異,對于企業,尤其是產廢企業而言,判定某種物質是否屬于危廢無論是從企業的運營管理成本亦或是經營風險防范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隨著2020年1月1日新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7-2019)及《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298-2019)的正式實施,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及相關的技術標準也在原有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得到了優化和完善,從而給產廢企業認定和識別危廢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和操作方法。具體識別程序如下:
依據法律規定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
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首先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不排除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固體廢物,依據GB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以及HJ 298 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另外,在目前我國全民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危廢名錄》的規定,醫療廢物也屬于危險廢物,其具體類型須以國家衛生部及環保總局(現生態環保部)于2003年公布實施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為準。而被病人使用過的口罩、棉簽、紗布等均屬于《危廢名錄》及《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所規定的“感染性廢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具有防止其流失和擴散的法定義務。故一旦相關企業發現存在上述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的“感染性廢物”未被及時回收的,應及時同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或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聯系處理,以免造成醫療廢物的流失或擴散。
二、企業“危廢”管理的主要規定及相關制度
1、“危廢”主要監管規定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加強對危廢的監管,還相應出臺了有關危廢管理的地方性規定,如上海市出臺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江蘇省出臺的《江蘇省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江蘇省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
2、“危廢”相關管理制度
目前,國家對于“危廢”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其產生、運輸及處置三個環節。涉及到的監管對象分別為產廢單位、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相關的管理制度散見在《固廢污染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等前述相關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中,內容涉及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設置、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制定、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應急預案備案以及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中的具體要求,我們結合上述規定對相關制度進行了總結和歸納,以供涉及危廢管理的上下游企業參考。具體如下表所示:
三、企業“危廢”管理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及其合規建議
1、“危廢”管理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綜合前述“危廢”監管的相關規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起環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6]在內的相關司法判例及筆者的實務經驗,企業因“危廢”管理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幾乎涵蓋了法律責任的所有類別,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的承擔在某種程度上不僅可能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造成影響,有些甚至將直接決定企業的生死。同時,導致相關法律責任的事由和表現形式也不盡相同,具體歸納如下:
民事責任:主要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多見于相關產廢單位出于“逐利”的心理,私自傾倒、排放危廢或者將危廢交給不具有危廢經營許可證的相關主體進行處置的過程中。
(1)責任承擔方式:賠償損失,具體可包括環境修復費、生態環境功能服務損失費、鑒定費、評估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2)典型案例:如江蘇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被告錦匯公司等六家企業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鹽酸、廢硫酸總計2.5萬余噸,以每噸20至100元不等的價格,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相關公司偷排進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干河中,導致水體嚴重污染。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請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余元、鑒定評估費用10萬元。[7]
行政責任:主要為企業因“危廢”管理不當所受到的行政處罰。
(1)責任承擔方式: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可受到警告、命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吊銷危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處罰。
(2)典型案例類型總結:根據威科·法律信息數據庫提供的數據,截至2020年1月16日,因“危廢”管理不當而受到的行政處罰數量接近9000起,由2015年前最高的年402件激增至2018年的2416件,2019年也有1478件處罰案例。由此不難看出,自2016年新的《固廢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企業因“危廢”管理所受到的行政處罰呈現幾何級增長。另外,根據相關統計,因“危廢”所發生的處罰案件中,處罰對象的約80%為各類企業,其余為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而從發生地域來看,廣東、江蘇、浙江、山東、四川等產廢大省的處罰案件數量幾乎占到總數的近七成。綜合相關處罰案例,我們發現,企業進行“危廢”管理過程中,極易因如下問題受到行政處罰:
●違反申報登記制度,產廢單位或處置單位未及時完成申報或未申報重大變更;
●存儲不規范,危廢與其他固廢混裝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及相關標準規定的情形;
●未設置危廢標識或者設置的標識不規范;
●危廢相關臺帳管理不規范;
●危廢轉移程序不規范,未及時完成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申報等;
●隨意丟棄、堆放、拋灑、排放、填埋危廢;
●未依法訂立相關管理制度,如應急預案、環境保護制度等;
●未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收集、貯存、處置危廢。
刑事責任:主要因涉事主體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或違法委托無經營資質的企業處置危廢而構成污染環境罪或其共犯而受到刑事處罰。
(1)責任承擔方式:
(2)典型案例:貴州省華興瓷業有限公司、胡國強污染環境案[8]、海寧恒創再生物資有限公司、孫鐵海、張燕葉等污染環境案[9]。
2、對企業危廢管理的合規性建議
企業應依法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甄別,準確識別并判定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廢,必要時可邀請技術專家或者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危廢的認定;
依法加強危廢管理制度的合規性建設,嚴格按照法定標準和相關制度進行危廢的管理;
對危廢管理過程中極易發生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制度內容應通過邀請第三方進行培訓、企業內部定期預警、演練等方式予以強化;
建立危廢合規化管理所需的法律文本體系,通過對危廢管理各個環節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文本的專業化設置,最大程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并規避可能發生的潛在法律風險;
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法律專家對企業危廢管理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問題出具合規性意見或代表企業進行維權,降低企業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