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切實做好“十三五”時期的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編制“十三五”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規劃。
一、職業病危害現狀與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2010年調整了職業衛生監管職責,特別是2011年12月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不斷加強職業衛生法規標準體系、監管體系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深入開展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嚴肅查處危害勞動者職業健康的違法行為,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大中型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進一步改善,全社會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識不斷增強。
但是,我國職業病危害防治形勢依然嚴峻,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面臨一系列挑戰。一是職業病危害依然嚴重,塵毒危害尤為突出。職業病危害分布于礦山、化工、冶金、建材、醫藥、化工等30余個行業領域,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數量大、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數多,相當多的小微企業工藝技術裝備落后,作業場所塵毒危害超標嚴重。二是職業病危害治理基礎薄弱。職業病危害底數不清,法規標準、信息監測與統計、技術支撐體系尚不完善,監管力量不足與職業病危害量大面廣的矛盾依然突出。三是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治理主體責任不落實。許多企業職業病危害治理法制意識淡薄,職業衛生管理能力提升的機制不完善,自主開展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落實主體責任的意識和能力不強。四是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經常變更工作場所和勞動關系的從業人群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忽視職業健康檢查的情形大量存在,全社會關注職業病防治工作,關愛勞動者職業健康的輿論氛圍亟待加強。五是老矛盾尚未解決、新問題不斷出現。傳統的塵毒危害尚未根治,隨著新興產業的不斷發展與新型工藝、技術和材料的推廣應用,新型職業病危害問題不斷突現,對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三五”期間,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全面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健康水平的關鍵時期。要進一步強化職業病危害的源頭治理、分級分類管理和綜合治理,夯實職業病危害治理的各項工作基礎,推動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治理主體責任落實,切實保護廣大勞動者職業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規劃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及“健康中國”的要求,著力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強化職業衛生監管,提升職業病危害治理能力,推動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有效遏制塵肺病和職業中毒的高發勢頭。
(二)基本原則
1.源頭控制,綜合治理。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推動用人單位工藝改造和轉型升級,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采取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健康管理和培訓教育等綜合治理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2.突出重點,落實責任。突出高危粉塵、高毒等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治理,強化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的監督執法,推動用人單位加強職業衛生管理,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
3.夯實基礎,提升能力。加強職業病危害治理法規標準、監督管理、技術支撐、信息監測、科技創新等體系的建設,摸清職業病危害底數,全面提升政府職業衛生監管能力和用人單位加強職業病危害治理水平。
4.增強意識,營造氛圍。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治理的責任意識和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營造全社會關注職業病危害防治、關愛勞動者健康的良好氛圍。
(三)規劃目標
到2020年,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水平和政府職業衛生監管能力明顯提升,基本實現粉塵和毒物等主要職業病危害的有效控制。具體工作目標: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85%以上。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率達到80%以上。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勞動者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率達到90%以上。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率分別達到95%以上。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專業的職業衛生監管執法隊伍,建立職業病防治目標和責任考核體系。
三、主要任務
(一)完善職業衛生法規標準和政策體系。開展職業病危害治理法規標準體系頂層設計研究,建立職業衛生監管法規標準體系。推動出臺《高危粉塵作業與高毒作業職業衛生監管條例》。加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的制修訂。完善塵毒等重點職業病危害治理技術標準。發揮地方立法優勢,推進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制修訂工作。
(二)健全職業衛生監管體制。建立“管行業必須管職業衛生、管業務必須管職業衛生、管生產經營必須管職業衛生”的責任體系。按照職責與編制相匹配、任務與人員相適應的原則,充實市、縣、鄉基層監管力量。探索綜合運用財政政策、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等手段強化職業衛生監管,建立基于職業病危害風險管理的分級、分類監管模式。完善職業病防治協調工作機制,加強與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職業衛生監管合力。
(三)加強職業衛生監管能力。制定職業衛生監管執法基本裝備指導目錄,提升職業衛生監管部門監管執法的技術裝備水平。推進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監管執法,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效能和水平。制定監管執法手冊,實施公開、公正和公平執法。建立職業衛生監管人員上崗培訓與考核管理制度,提高職業衛生執法隊伍的專業素養和執法水平。
(四)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能力。深入開展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推動用人單位自主開展職業病危害治理活動。探索設立中小微型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治理專項資金,推動中小微型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探索建立注冊衛生師制度,建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員隊伍。
(五)推進職業衛生監管信息化建設。開展職業衛生基本情況調查摸底,完善基于職業衛生監管職責的信息監測與統計制度。推進全國職業衛生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建立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信息平臺。建立安全生產、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多部門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動態互通與共享機制。
(六)強化科技創新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圍繞粉塵、化學毒物等重點職業病危害治理,加強科技攻關、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建設一批職業病危害治理示范工程。強化各級技術支撐機構的人員、裝備與能力建設,建立完善的國家、省、市、縣四級技術支撐網絡體系。健全服務質量評估、激勵機制,推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能力和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職業衛生專家管理制度,加強專家隊伍的建設與管理。
(七)加強職業病危害的源頭治理。制定職業病危害治理鼓勵、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材料與設備管理指導目錄,推動用人單位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勞動者健康保護的先進工藝、技術、材料和設備。發揮核心企業的作用,探索建立產業鏈全程職業病危害治理促進機制。深入開展矽塵、石棉塵、有機溶劑、重金屬等高危粉塵和高毒物質的專項治理,推動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用人單位工藝改造和轉型升級。
(八)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大力開展職業衛生宣傳,在全社會營造關心、關注職業病危害治理的輿論氛圍。推動網絡培訓和遠程教育系統建設,擴大教育培訓覆蓋面。強化職業衛生培訓工作,增強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制意識,提升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以及勞動者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意識和技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把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各地區和單位要把職業病危害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統籌、協調推進。要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職業病危害治理中的責任,嚴格責任追究,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責任體系,構建政府、部門、用人單位、社會之間緊密配合的長效機制,實現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
(二)加大投入、實施評估,確保職業病危害治理規劃的順利實施。
各地區和單位要在地區、單位預算中列出專項資金,并積極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在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中效用,按照任務要求和工作計劃,分年度、有步驟地用于職業病危害治理規劃中的各項重大項目工程。要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細化和分解規劃的各項要求,制定規劃落實的具體配套措施,保障規劃目標和任務落實到位,針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檢查、評估、總結和調整。
(三)突出重點、強化監管,推動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治理主體責任。
各地區要針對本地區職業病危害特點,突出塵毒危害尤其是高危粉塵、高毒的治理工作,進一步加大重點行業、重點用人單位、重點人群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檢查,強化源頭管理。嚴肅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損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行為。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四)建立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治理“黑名單”制度。
依據執法檢查、群眾舉報、事故調查等掌握的情況,建立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治理“黑名單”制度,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嚴重、對勞動者職業健康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納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向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工商、稅務、銀監等部門通報。
(五)進一步開展職業病危害治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加強國際間交流與合作,積極尋求全球性、區域性、多邊和雙邊職業病危害治理研究合作,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先進經驗,提高我國職業病危害治理水平。
重大項目與工程
1.職業病危害摸底調查。
2.職業衛生綜合實訓基地建設工程。
3.職業衛生執法裝備與能力建設項目。
4.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示范工程。
5.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專項治理工程。
6.中小微型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治理試點援助。
7.職業病危害工程防護技術與裝備研發項目。
8.國家職業病危害綜合防治科研基地建設工程。
9.職業衛生技術支撐機構體系建設工程。
10.職業健康教育示范基地建設工程。
11.職業衛生工程專業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