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范》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保證檢測活動客觀公正、檢測數據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2月6日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保證檢測活動客觀公正、檢測數據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檢測,是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進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進行的檢測。
第三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簽名識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保證其業務能力滿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需要。
第四條 職業衛生檢測工作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程序和內容開展(檢測工作流程見附件1),不得更改、簡化程序和相關內容。
第五條 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檢測活動前,應當與用人單位(或委托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檢測類別、檢測范圍、收費標準或合同價格、完成時間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前,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檢測工作的來源、性質、范圍和內容等,結合自身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按要求組織開展合同評審。
第六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檢測工作,因計量認證范圍限制或樣品保存時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委托檢測樣品數量應當滿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39號,以下簡稱《工作規范》)的要求,且委托檢測項目種類數不得超過檢測項目種類總數的30%。
第七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開展現場調查(包括工作日寫實):
(一)現場調查應當覆蓋檢測范圍內全部工作場所。
(二)現場調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勞動定員、崗位劃分、工作班制。
2.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的產品、副產品和中間產物等的種類、數量、純度、雜質及其理化性質。
3.生產工藝和設備,包括設備類型、數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藝參數,生產方式,生產狀態。
4.各崗位(工種)作業人員的工作狀況,包括作業人數、工作地點及停留時間、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接觸職業病危害的程度、頻度及持續時間。
5.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產生和擴散規律、存在狀態、估計濃度。
6.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和環境條件、職業病防護設施及運行情況、個人防護用品及使用情況。
(三)現場調查應當至少由2名專業技術人員完成,且應當包括相關行業工程技術人員。
(四)現場調查應當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進行,且現場調查的時間應至少覆蓋1個工作日。
(五)現場調查應當實時記錄(現場調查記錄表參照附件2),并經用人單位陪同人員簽字確認。
(六)在用人單位顯著標志物位置前拍照(攝影)留證并歸檔保存。
(七)根據實際情況,可在現場調查時開展預采樣,預采樣不能代替現場采樣。
第八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現場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GBZ/T189)和《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GBZ/T192)等標準要求,確定有代表性的采樣點和采樣對象、采樣數量、采樣時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類型確定采樣方法,繪制現場采樣點設置示意圖。
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應當至少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檢測類別、檢測任務編號、檢測項目名稱(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崗位(工種)、采樣點或采樣對象、采樣方式(個體采樣或定點采樣)、采樣時段、采樣時間、樣品數量、采樣日期、儀器設備、空氣收集器、采樣流量、樣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條件、編制人、審核人、批準人、編制日期等信息(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表參照附件3)。
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應當經技術服務機構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 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現場采樣前,應當根據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下達現場采樣任務,做好任務分工。
(二)準備好符合采樣要求的儀器設備,檢查其性能規格(包括防爆性能)、電池電量、計量檢定或校準有效期等情況,按要求領用儀器設備并做好記錄。
(三)做好儀器設備的充電、流量校準等工作。校準流量時,必須串聯與采樣相同的空氣收集器,并做好記錄。
(四)準備好現場采樣所需的空氣收集器、相關濾料和試劑,確保其質量完好、數量充足。
(五)備齊現場采樣記錄表格。
(六)為現場采樣人員配備適宜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現場采樣(包括利用便攜式儀器設備對危害因素進行現場測量):
(一)按照GBZ159、GBZ/T189、GBZ/T192及《工作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在正常生產狀況下進行現場采樣。
(二)每個采樣點現場采樣應當由至少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完成。采樣人員應當遵守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要求,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采樣前應當觀察和了解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和環境條件,核實確認采樣點、采樣對象、采樣時段、檢測項目等信息。
(三)現場采樣應當選定有代表性的采樣對象或采樣點、采樣時段,應當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時段、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最高和接觸時間最長的勞動者。采樣點和采樣對象的數量必須滿足標準要求。
(四)有害物質樣品的采集應當優先采用個體采樣方式。職業接觸限值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有害物質的采樣,應優先采用長時間采樣,采樣時間盡可能覆蓋整個工作班;采用定點短時間方式采樣的,應當在有害物質濃度不同時段分別進行采樣,且同一采樣點至少采集3個不同時段的樣品。作業人員在不同工作地點工作或移動工作時,應當根據工作情況在每個工作地點或移動范圍內分別設置采樣點。
職業接觸限值為最高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或超限倍數的有害物質的采樣,應當選擇接觸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作業人員或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工作地點,在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時段進行采樣,不得隨機選取采樣對象或采樣點。當現場濃度波動情況難以確定時,應當在1個工作班內不同時段進行多次采樣。
(五)化學因素現場采樣的頻次應當滿足GBZ159要求,物理因素現場應當至少測量1個工作日。
(六)現場環境條件應當滿足采樣條件及儀器設備使用要求。采樣時,應當觀察儀器設備的運行狀態,保持流量穩定,在空氣收集器的采集容量飽和前及時更換收集器。采樣時,不得在采樣點處理樣品(如打開濾膜夾或倒出吸收液),防止樣品污染。
(七)采樣時,應當按要求采集空白對照樣品,同一檢測項目同一批次樣品至少采集3個空白對照樣品。
(八)采集樣品應有唯一性標識。
(九)現場采樣記錄應當實時填寫,并經用人單位陪同人逐頁簽字確認。記錄信息應當至少包括檢測任務編號、樣品名稱、樣品編號、采樣點或采樣對象、采樣設備名稱及編號、生產狀況、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采樣起止時間、采樣流量、環境氣象條件參數(溫度、濕度、氣壓)、采樣人、陪同人等相關信息(現場采樣記錄表和現場測量記錄表參照附件4和附件5)。
(十)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現場采樣情況進行拍照(攝影)留證。因故不能拍照(攝影)留證的,需用人單位書面確認。
第十一條 樣品運輸應當保證樣品性質穩定,避免污染、損失和丟失。對于不穩定的樣品,應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
空白對照樣品應當獨立包裝,與采集樣品一并放置、運輸、儲存。
第十二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樣品接收、流轉管理,保證各環節受控。樣品接收人員檢查并確認樣品標簽、包裝完整后,填寫樣品交接記錄。樣品有異常或處于損壞狀態,應如實記錄,采取相關處理措施,必要時應重新采樣。
樣品交接記錄至少應當包括檢測任務編號、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樣品狀態、樣品數量、樣品保存條件、交接日期、交接時刻、交接人員等信息。
第十三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檢測方法的要求,對采集樣品、空白對照樣品進行預處理。樣品應在檢測方法要求的有效保存期限內完成預處理和測定。
第十四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樣品測定:
(一)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批準的檢測方法進行樣品測定。
(二)儀器設備性能應當滿足檢測方法的要求,且通過計量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三)實驗室環境條件應當滿足儀器設備使用和檢測方法要求。對環境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天平室、理化分析室、熱解吸室等,應當按要求對環境條件進行控制并實時記錄相關參數。
(四)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儀器設備操作,記錄儀器使用時狀態、使用日期、樣品名稱、樣品編號、使用人等信息。
(五)標準物質及化學試劑、試驗用水等應當滿足檢測方法要求,并保證其質量。標準物質及化學試劑使用、配制應當實時記錄,記錄應當完整、清晰,記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標準物質或化學試劑的名稱、批號、生產單位、配制時的環境條件、配制濃度、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人等信息。標準溶液優先采用國家認可的標準物質進行配制,低濃度的標準溶液宜當日配制和使用。
(六)按照檢測方法的要求配制相應的標準系列,制作標準曲線;標準系列應現用現制,不得使用過期的標準曲線進行分析。對同一天分析的不同檢測任務的樣品,使用相同標準曲線時,應當有可溯源的標準曲線使用記錄。
(七)在樣品測定前,應進行質控樣品測定,測定結果滿足質控要求后,方可進行樣品測定。樣品測定過程中,應根據儀器設備的穩定性,同一檢測項目每分析10~30個樣品應進行質控樣品分析,檢查分析條件的變動。質控樣品測定結果應在質控標準值范圍內,或在質控圖控制線范圍內。質控樣品可直接外購或單獨配制。如無質控樣品,可采用加標回收率進行質量控制,加標回收率應保證在75%~105%。
(八)根據樣品、空白對照樣品的實驗室分析結果和采樣體積計算待測物濃度。
(九)對保存時限有要求需進行現場測定的樣品,應按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測定,使用的便攜式儀器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儀器設備的技術指標應滿足檢測方法的要求。現場測定應在對樣品無污染的場所進行,環境條件應滿足儀器設備使用要求和檢測方法要求,并做好記錄。
(十)實驗室分析(包括現場測定)記錄應當至少包括檢測任務編號、檢測項目、樣品編號、檢測依據、檢測參數、檢測日期、環境條件參數(溫度、濕度、氣壓)、樣品處理、儀器設備(名稱、型號及編號)、儀器設備條件參數、標準物質、標準曲線、質控樣品、檢測結果等信息。
第十五條 檢測結果處理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當按照標準規范進行數值轉換,并記錄轉換過程。
(二)應當采用法定計量單位,按照標準規范進行數值修約。
(三)檢測結果按照以下原則表示:
1.職業接觸限值為整數的,檢測結果原則上應保留到小數點后1位;職業接觸限值為非整數的,檢測結果應比職業接觸限值數值小數點后多保留1位。
2.當樣品未檢出時,檢測結果表示為小于最低檢出濃度,最低檢出濃度至少保留1位有效數字。
3.當空白對照樣品未檢出時,檢測結果表示為未檢出。
(四)不得隨意剔除有關數據,人為干預檢測結果。當出現可疑數據需舍棄時,應分析原因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檢測工作中的各種原始記錄應當使用受控的記錄表格,及時、如實記錄。記錄信息應當全面、清晰、完整,按要求書寫、復核、簽字。記錄劃改應當規范,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劃改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七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用人單位(或委托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樣式見附件7):
(一)檢測報告應有唯一性標識,頁碼和總頁數標識,表明檢測報告結束的標識。
(二)檢測報告應當有資質認定標識,技術服務機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并加蓋騎縫章。
(三)檢測報告應注明檢測類別。分次完成的定期檢測項目,應當注明當次檢測范圍。
(四)檢測報告內容應當完整、規范、信息全面,至少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和地址、技術服務機構名稱、檢測任務編號、采樣點或采樣對象、采樣日期、采樣時間、采樣方式、儀器設備名稱及編號、檢測依據、檢測日期、檢測結果、審核人、授權簽字人等信息。
(五)定期檢測報告除列出檢測結果外,應按照職業接觸限值要求匯總檢測結果,并給出是否符合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的結論,分析超標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議。
第十八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措施加強檢測工作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控制:
(一)建立質量管理體系,體系文件應涵蓋檢測工作的全部程序和內容,滿足檢測工作的質量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二)儀器設備應當按要求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定期實施期間核查,并做好維護、保養。
(三)制定和實施內部質量控制計劃,通過空白對照、比對、樣品復測、加標、質控樣品分析等方法加強內部質量控制。
(四)定期參加實驗室間比對、能力驗證等外部質量控制活動。
(五)制定人員培訓、監督檢查、儀器設備計量檢定或校準、儀器設備維護保養、期間核查、內審、管理評審、質量控制等年度計劃,并嚴格實施。
(六)檢測工作各環節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均應當按要求進行審核,并有質量監督記錄。審核人需經授權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 檢測工作結束后,應將檢測過程中產生的資料按要求歸檔保存,保證檢測過程可溯源。檢測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
(二)合同評審記錄。
(三)現場調查、工作日寫實等相關原始記錄。
(四)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及審核記錄。
(五)現場采樣記錄、現場測量記錄、樣品接收流轉保存記錄、實驗室分析記錄、原始譜圖及計算過程記錄等相關原始記錄。
(六)技術服務過程影像資料。
(七)檢測所需的技術資料。
(八)檢測報告及審核記錄。
(九)其他與檢測相關的記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