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社會法人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16〕47號)等精神,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有效懲戒,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誠信自律、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臺賬,準確完整記錄安全生產失信行為信息。
第三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全監管部門在本級政府網站的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欄內,設置安全生產領域信用專欄,公開發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失信行為及懲戒信息,并按規定向政務公開網站、信用管理部門報送。
第四條 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主體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等。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按程序納入合肥市失信聯合懲戒管理,并上報省安全監管局: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四)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五)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六)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八)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九)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第六條 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聯合懲戒對象,按程序納入合肥市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并上報省安全監管局。
第七條 納入聯合懲戒和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均為1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管理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納入聯合懲戒、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期間,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失信行為嚴重程度,給予以下一項或多項懲戒:
(一)約談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
(二)組織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三)列入安全監管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重點,增加檢查頻次,不定期進行抽查;
(四)禁止參與安全生產領域的評優、評先;
(五)不列入安全生產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對象;
(六)不給予安全生產獎勵、補貼;
(七)從嚴控制、審核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公示期間,暫停其申請安全標準化等級、安全文化建設示范單位,或者依法撤銷其資格,收回相關證書。
第十條 納入聯合懲戒、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除按第八條進行懲戒外,同時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和合肥市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相關規定,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失信行為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對聯合懲戒對象和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的管理應遵循采集、告知、報送審核、移出和異議處理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安全生產“分級監管,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全監管機構和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級職責范圍內,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獲得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失信行為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由實施行政處罰的安全監管機構履行相應的告知、確認程序,并聽取申辯意見,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信息報送。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全監管機構和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構對擬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信息,根據失信行為嚴重程度,確定納入本級管理或上報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在報送本級信用管理部門的同時報送市安全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信用管理機構負責對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信息的審查、匯總和上報,同時將聯合懲戒對象和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向市信用管理部門通報。
(四)信息修復(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和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對象須在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提出納入管理的縣(市)區、開發區安全監管機構和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構提出移出申請,由其核查驗收,對符合移出條件的,屬于本級管理的報送本級信用管理部門并報市安全監管局備案,納入上級管理的報送市安全監管局核查驗收后上報省安全監管局,修復結果及時反饋并向市信用管理部門通報。
(五)異議處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由提出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信息的安全監管機構負責核查處理。
第十二條 聯合懲戒對象、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應及時采集、更新,不得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遲報,信息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發布前應按要求進行必要的處理。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全監管機構和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構應建立聯合懲戒對象信息管理和報送工作臺賬,及時匯總本地區安全生產領域實施聯合懲戒的典型案例,實行月度“零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市安全監管局已發布的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同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