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雙重夾縫中的噪聲治理,在2019年迎來“關鍵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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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 添加日期:2019/4/9 瀏覽次數:2870次
高居不下的投訴率,也正讓噪聲污染成為城市短板。與其他公害不同的是,噪聲物理性的特質決定了其難檢測的尷尬,加之“九龍治水”的困局也逐步讓“我想靜靜”成了一種奢侈。也正基于此,4月1日下午,生態環境部召開了噪聲法修訂啟動會。
作為一項嚴重的“城市病”,噪聲污染治理正來到聚光燈下。
近年來,隨著城市加快發展,城市生活越發“歡騰”:交通噪聲、生活噪聲、餐飲噪聲、空調外機噪聲以及廣場舞噪聲愈發凸顯。據我國2018年環境監測報告顯示,全國近2/3的城市居民在噪音超標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忍受著噪音傷害。而在2016年,相關部門共收到環境噪聲投訴接近51.9萬件。中央環保督察組在此前公布的類似數據,同樣表明了人們對于噪聲污染的厭惡。
在眾多業界人士看來,噪聲污染已經到了“不得不防,不得不治”的地步。然而,盡管近年來噪音投訴比例居高不下,但問題的解決卻不易。一方面,噪聲與“三廢”不同,相較于空氣污染,噪聲污染往往是即時性的,表現不出明顯的污染形態,因此多被忽視;另一方面,噪聲損害難以測量、損害賠償難以計算、處罰規定偏軟等原因,實際執行效果不盡如人意。由于現代工業、交通運輸業規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業和場所為數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問題上,必須從技術、經濟和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權衡。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噪聲污染的界定為“超標且擾民”,但社會生活噪聲是否超標,現實中很難界定。如《城市區域噪聲標準》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居住區、工業區、療養院等區域的噪音標準往往相差很大。此外,“噪聲對物體的損害是否具有判斷上的可行性”等問題也缺乏科學表述。
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對三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也給追責帶來難度。據了解,城市噪聲主要包括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工業噪聲和建筑施工噪聲四類。而這四種不同的噪聲污染,其監督管理涉及環保、工商、城管、公安等多個部門,其中工業、建筑施工噪聲應由環保部門監管,交通運輸、生活噪聲應由公安部門監管。還有的噪音問題,涉及鄰里糾紛,公眾既是噪音的受害者,同時也是噪音制造者,就更難厘清其中的責任。
值此背景,作為噪聲污染防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然成了各界關注焦點。我國1997年頒布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至今已施行20年。受全國人大環資委委托,生態環境部4月1日召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啟動會。下一步在修法過程中,要按照積極穩妥務實的修法原則,確保法律中重要制度的有效性;要突出源頭治理、問題導向,要保障修法投入,確保任務按期完成。誠如在行政處罰方面,不妨提高罰款金額。對于噪聲污染受害者,應適當減輕其舉證責任,并可提出固定金額的賠償或補償。
在地方層面,各級地方政府發布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規、規章和文件共29部,其中,地方人大發布相關地方性法規3部,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相關規章、文件26部。據統計,僅2015年一年就頒布了近7部環境噪聲相關標準規范,各省(區、市)制定印發了超過28部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通過立法來明確嚴厲的處罰措施,同時確保執行的可操作性,噪聲污染勢必會治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