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備案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五條 安徽省職業病防治院(以下簡稱省職業病防治院)負責安徽省行政區域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應成立安徽省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中心,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并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后,將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應按照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的《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試行)》規定執行。
第二章 備案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第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
申請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備案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有保證檢查質量并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的條件。
第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執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235)的能力。
第三章 備案的程序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備案。省衛生健康委行政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委審批辦,即安徽省政務服務中心省衛生健康委政務窗口)負責受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申請。
第十條 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見附件2);
(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表(見附件3)。
申請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備案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備案表(見附件4);
(二)具有與備案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相適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證明資料。
第十一條 委審批辦自收到備案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同意備案,核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見附件6,以下簡稱《回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申請單位對備案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已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及項目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或不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或不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委審批辦提供變更信息申請。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申請變更備案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變更表(見附件5);
(二)備案時省衛生健康委核發的《回執》;
(三)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后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復印件;
(四)增加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的,需詳細說明具備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場所、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等條件,按首次備案申請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第十四條 委審批辦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及變更等信息,并告知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該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注明、修改或注銷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等信息。
第四章 備案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省職業病防治院應根據《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試行)》的要求,結合我省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實際制定質量控制工作實施細則,每年抽取不少于20%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現場質量考核。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現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不符合備案條件時,應及時依法處置,逐級報告省衛生健康委撤銷該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備案,并通知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該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撤銷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檢查類別和項目等信息,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并對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違反職業健康檢查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并納入誠信體系建設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相關條件要求
2.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應提供的資料清單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表
4.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備案表
5.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變更表
6.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
7.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變更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