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十四號)
《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已經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4月30日
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扶持與推廣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改善建筑功能,節約能源,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進綠色建筑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產業導向,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有利于節約土地、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墻體的建材產品。
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確定。
粘土磚的監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應當遵循技術創新、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目標和措施,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有關措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墻體材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磚的宣傳,引導公眾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增強公眾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意識。
第七條 對在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扶持與推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技術先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經濟適用的新型墻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的研究與開發,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科技成果的轉化,支持新型墻體材料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技術改造,推動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向產業化、規模化、市場化發展。
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適時調整和發布鼓勵、限制、淘汰的墻體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及產品目錄。
第九條 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推廣新型建筑結構體系,支持建設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寬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范圍。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設計規程、施工技術規程、通用圖集和驗收標準。
第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優先安排建設項目用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安排使用固定資產投資、科技成果轉化、中小企業發展等專項資金時,應當加大對技術先進、綠色環保新型墻體材料研發、生產、應用的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三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對新型墻體材料的技術轉讓和科技成果轉化,企業研究與開發新型墻體材料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鼓勵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礦渣、作物秸稈、工業副產石膏、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原料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企業生產新型墻體材料,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轉產新型墻體材料或者其他產品。企業轉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的項目,要求異地遷建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建筑工程和國家投資的生產性項目,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美麗鄉村建設、綠色農房建造、特色小城鎮建設、農民住宅防災減災節能改造等工程,開展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試點示范,引導和支持在農村自建房中使用節能環保、安全便利的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現代木結構等裝配式建筑,推行裝配式建筑一體化集成設計,推動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光伏發電復合墻板等產品的應用。
鼓勵推進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與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全產業鏈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節能減排、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對裝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部品部件生產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發展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做好產品確認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管理,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
建筑工程竣工備案時,應當查驗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
第二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銷售新型墻體材料應當提供產品檢驗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
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項目供地;嚴格控制粘土磚生產企業的取土范圍和規模。
自然資源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項目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實心粘土磚;城市規劃區內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磚。修繕列入歷史文化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對建筑工程不得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對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不得設計使用空心粘土磚。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使用墻體材料。
建設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單位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空心粘土磚。
第二十五條 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移交有處理權限的部門及時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設計單位對建筑工程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對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設計使用空心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使用墻體材料的,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單位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空心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